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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自律公约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1 00:46:4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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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自律公约


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3年6月26日,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是由从事老龄产业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学者组织建立的社会团体。现有会员单位104家,主要由城建、医疗、金融、旅游、农业、园林、养老机构和民政、服务业等八大系统的国有企业构成。协会致力于参与扶持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引导协会会员单位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建设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发展老年休闲旅游产业、发展老年文化科技产业等方面的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协会实行内部自律公约。主要内容包括:各行业会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各自行业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办法、合同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行规行约,推动本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


第二章 协会内部自律公约


第二条  弘扬民族传统,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将具有时代精神的敬老文化和孝道文化作为自身文化建设内容不断发扬光大,尊老爱老,维护老年人尊严,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保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第三条  增强法律意识, 信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自觉接受政府养老产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和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行规。

第四条  遵循养老行业相关标准,为老年人提供“细致、周到、热情”的养老服务,创造文明、安全、舒适、愉快、便利的养老环境。

第五条  重视精神慰藉,体现心灵关怀。大力开展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援助等多项服务,通过个性化多元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第六条 加强合作交流,提倡团结协作。开放全球视野,学习先进经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国养老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公约成员在各领域内的行业自律


第七条  城建系统成员自律

执行城建系统内的行业自律公约,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同业合作,公平、公正的参与市场竞争。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建筑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八条  医疗系统会员单位自律

依法治院,依法行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严格执行医德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贯彻落实卫生部加强行风建设的要求;医务人员爱岗敬业,努力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人文、绿色医疗环境;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九条  金融系统会员单位自律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金融行业经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宏观调控政策。合规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合法有序地开展业务,严格遵守金融行业自律规范。                       

第十条  园林、旅游系统会员单位自律

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经营、自觉接受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强化自律,诚实守信。维护旅游行业整体形象,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

第十一条  养老和民政系统会员单位自律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诚信自律作用,规范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护老龄消费者及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严格遵守养老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二条 农业、服务业系统会员单位自律

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行业道德规范,遵守农业、服务业的行业自律公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协会择时对模范遵守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在参与养老产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成员单位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及协会会员单位资格的处理,并将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由协会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将根据我国养老产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员单位接受本公约的自律条款,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公约;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自愿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将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所列条款中,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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