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制度通知公告
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的管理,规范本协会工作,保障本协会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协会会费收取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所收会费用于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
二、本协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标准为:
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5万元/年;
理事单位:2万元/年;
会员单位:1万元/年;
个人会员:1000元/年。
三、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四、会费用途与监督
1.会费主要用于根据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的支出和本会常设机构维持正常运转的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会费使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3.会费使用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五、本会接受社会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及活动赞助。
六、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七、本制度经2013年6月2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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